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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報告書
P.50
/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呈列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本公司董
事會報告書及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的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主要業務
本集團為中國一家具領導地位的服務供應商,為信息化領域提供一體化支撐服務,提供包括設計、建設及項目監
理在內的電信基建服務;網絡維護、設施管理及電信服務與產品分銷在內的業務流程外判服務;
IT
應用、移動互
聯網服務、語音增值服務在內的應用、內容及其他服務。本集團的主要客戶包括國內運營商,政府機構、電信設
備製造商、大型企業等國內非運營商集團客戶以及海外客戶。
業績
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業績,本公司及本集團於當日的財務狀況列載於本年報的第
99
至第
174
頁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股息
董事會建議按照本公司股東應佔利潤
40%
的派息率宣派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現金股息,股
息總額約為人民幣
846.36
百萬元,每股股息為人民幣
0.1222
元。有關股息的方案將呈交予將於二零一二年六月
二十八日召開的二零一一年度股東週年大會予以審議批准。本公司將以分紅派息股權登記日收市時的總股本為
基準,實施本次分紅派息。股息將以人民幣計值及宣佈。內資股的股息將以人民幣支付,
H
股的股息將以港幣支
付。相關折算匯率按二零一一年度股東大會批准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換港幣平均
中間價計算。
本公司股息及宣派之進一步詳情已載於本年報第
133
頁之經審核財務報表附註
15
就本公司之境外居民個人股東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
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致香港稅務局的函件,如取得股息的
H
股個
人股東為香港或澳門居民以及其他與中國簽訂
10%
股息稅率之協議國家居民,本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派發股息
時將按照
1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股息的
H
股個人股東為低於
10%
稅率之協議國家居民,本公司派
發股息時應按照
10%
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本公司可按規定,代為辦理享受有關協議待遇申請,經主管稅
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對多扣繳稅款予以退還。取得股息的
H
股個人股東為高於
10%
但低於
20%
稅率的協議國家居
民,本公司派發股息時應按協議實際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無需辦理申請事宜。取得股息的
H
股個人股東為與中
國無稅收協議國家居民及其他情況,本公司派發股息時應按
20%
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