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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以人民幣列示)
二零一一年年報 /
P.121
2
主要會計政策
(續)
(u)
所得稅
(續)
因分派股息而額外產生的所得稅是在支付相關股息的責任確立時確認。
本期稅項結餘及遞延稅項結餘及其變動額會分開列示,並且不予抵銷。倘本集團有法定行使權以本
期稅項資產抵銷本期稅項負債,及遞延稅項資產抵銷遞延稅項負債,並且符合以下附帶條件的情況
下,本期稅項資產與遞延稅項資產始會分別與本期稅項負債及遞延稅項負債抵銷:
倘為本期稅項資產及負債,本集團計劃按淨額基準結算,或同時變現該資產及清償該負債;
倘為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而此等資產及負債與同一稅務機關就以下其中一項徵收的所得稅
有關:
同一納稅實體;或
不同的納稅實體。此等實體計劃在日後每個預計有大額遞延稅項負債需要清償或大額
遞延稅項資產可以收回的期間內,按淨額基準變現本期稅項資產及清償本期稅項負
債,或同時變現該資產及清償該負債。
(v)
準備及或有負債
如果本集團須就已發生的事件承擔法定或推定義務,並將有可能導致經濟效益流出以清償義務和能
夠可靠估計金額時,本集團便會就該時間或金額不定的負債計提準備。如果貨幣時間價值重大,則
按預計所需支出的現值計入準備。
如果含有經濟效益的資源流出的可能性較低,或是無法對有關金額作出可靠的估計,便會將該義務
披露為或有負債,但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極低的情況則除外。如果本集團的義務須視乎某宗或多宗未
來事件是否發生才能確定是否存在,亦會披露為或有負債,但資源流出的可能性極低的情況則除
外。
(w)
收入確認
收入是根據已收或應收價款的公允價值計算。如果與交易相關的經濟效益可能會流入本集團,而收
入和成本,如適用,亦能夠可靠地計算時,便會根據下列基準在合併損益表內確認收入:
(i)
合同收入
當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來自定額合同之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完工百分比
參照當時已產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計算。
當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時,則僅將所產生而有可能收回的合同成本確認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