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以人民幣列示)
P.168
/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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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
(續)
(a)
與中國電信集團的交易
(續)
根據重組安排,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了多份於
2006
年
11
月
16
日生效的協議,該等協定取替
了現行由原有業務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的協定,如附註
(1)
、
(2)
及
(3)
。此外,本公司並與中國電信
集團簽訂了一份有關行政管理的新協議刊載於附註
(4)
內。於
2007
年在本集團收購目標業務後,上
述協定已根據
2008
補充協定續展上述協定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於
2009
年
10
月
29
日在本公司與中國
電信集團簽訂了物資採購服務框架協定刊載於附註
(5)
內。於
2010
年
11
月
9
日,上述協定已根據
2010
年補充協議續展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將影響本集團的經營業績的主要協議條款概述如下:
(1)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就向中國電信集團提供電信基建的建設、設計和監督及管理服務
簽訂協定。另外,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信息科技服務協定,向中國電信提供電信網絡
支撐服務、軟件硬件開發及其他科技相關服務。有關服務的價格參照以招標取得的市場價
格。
(2)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互相簽訂了設施租賃協定。根據協定,本集團與中國電信互相租用部
分場地及其他設施。租金乃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參考由地方物價局制定的金額。
(3)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為設施管理、廣告、會議、物流、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社區
服務簽訂提供經營支援服務協定。另外,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配套電信服務協
定。提供予中國電信集團的配套電信服務包括電信器材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以及若干客戶服
務。根據這些協定,本集團及中國電信將按照下列的定價政策互相提供或接受這些服務:
-
國家政府規定的價格;
-
若無國家規定的價格但有國家指導價格,則採用國家指導價格;
-
若無國家規定的價格亦無國家指導價格,則採用市場價格;及
-
若以上無一適用,則有關各方協商的價格應為提供該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成本,加上
合理利潤。
(4)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了一份協定。根據協定,本集團作為總機構管理各省份、直
轄市及自治區的電信支撐業務資產,包括寧夏、西藏及重組及收購目標業務後由中國電信集
團公司保留的任何資產(「集中服務」)。本集團為提供集中服務所產生的總管理費用根據各有
關單位的淨資產比例由本集團及中國電信集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