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書
/ 二零一一年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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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須就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全資省級附屬公司(及其承繼者)所提供的工程相關服務按適用價格標準
給予
5%
折扣。該折扣屬一般商業條款,作為給予可承諾每年最低採購額的大企業客戶優惠,符合市場給予折扣
的慣例。折扣率乃根據所承諾最低採購額、競爭等多項因素而定。就本集團所提供的維護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
於網絡維護及設施管理業務)而言,本集團已承諾全面利用其專業化、規模化經營的競爭優勢,協助中國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達成降低成本開支的目標。
就本公司所提供業務流程外判服務、綜合信息解決方案、呼叫中心及系統集成和增值服務等其他服務而言,中國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諾盡全力讓本集團獲得業務機會,惟本公司提供業務流程外判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不得遜於
任何獨立第三方所給予者,而本公司將利用自身能力及資源支持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邁向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
的戰略性轉型。提供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所涉有關服務的年度上限亦已分別包含於上文所述的工程服務框架協議、
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後勤服務框架協議及
IT
應用服務框架協議,因此並無獨立適用於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年
度上限。
本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了有關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第二個補充協議(「二
零零九年補充協議」),該二零零九年補充協議將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有效期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本集團在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作為一方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均:
1.
由本集團在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立,且規定該等交易的協議亦在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
立;
2.
在下列情況下訂立:
(i)
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或
(ii)
如沒有足夠的可比較的交易以確定此類交易是否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時,則優惠條件不應遜於提供
給獨立第三方或(如適用)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及
3.
此類交易是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條款進行,而且交易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各獨立非執行董事進一步確認:
本集團與本集團的關連人士之間已設有交易年度限額的各類持續關連交易均未超過各自年度限額或經修訂的年度
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