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89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d)
就本第
6
項特別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本第
6
項特別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間:
(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ii)
本特別決議案通過之日後十二個月屆滿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東於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根據本決議案賦予本公司董事會授權之日。
7.
動議
授權董事會增加本公司的註冊資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據第
6
項特別決議而獲授權發行股份,並對本公司章程作出
其認為適當及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本公司註冊資本的增資,以及採取其他所需的行動和辦理其他所需的手續以實現本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資。
承董事會命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鍾偉祥
中國北京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註:
(1)
候選董事簡介
劉林飛先生,
59
歲,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資深合夥人。一九八二年本科畢業於黑龍江大學,一九八五年畢業於北京國際關係學院,獲法學碩士學
位。畢業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工作,一九八七年秋赴美國留學,在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高級國際問題研究院及美國國會學習、實習,一九八九年入
美國堪薩斯大學法學院學習,一九九二年畢業並獲得法律博士學位。畢業後在美國律師事務所執業,擁有美國律師執業資格。一九九五年初加入君合律
師事務所並成為合夥人,主要從事涉外法律業務,尤其擅長外商直接投資、涉外併購及基礎設施與項目融資業務。
除本通告所述者外,劉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位或於本公司任何聯屬公司出任任何
職位。此外,劉先生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劉先生於本公司並無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V
部所界定之任何股本權益。
劉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經股東批准後當選,彼等的任期將自有關彼等選舉之決議案通過之日期起生效。董事之薪酬將參考其職務、職責、經驗及當時
市況後釐定。
除本通告所述者外,本公司認為,概無任何其他有關劉先生的資料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51(2)
條予以披露,亦無任何須
知會本公司股東注意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