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169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6.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會計年度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會計準則修訂、新會計準
則和闡釋可能帶來的影響
(續)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於
2014
年
5
月公佈,該準則為企業因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的會計處理設立了一個獨
立的綜合模型;生效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的效力高於現行的收入確認指南,包括國際會計準則第
18
號收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1
號建造合同以及相關準則解釋。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的核心原則是確認收入的方式應體現約定的商品或服務轉移至客戶,確認收入的金額應反映
企業預計因交付商品或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特別是,準則引入了收入確認的
5
步法。
— 第
1
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 第
2
步:識別合同中的履約義務
— 第
3
步:確定交易價格
— 第
4
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單獨的履約義務
— 第
5
步:履行每一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企業在履行義務時確認收入,即涉及特定義務的貨物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至客戶時
企業確認收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增加了更多的處理特定情形的指南。此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還要求
更廣泛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董事預期在未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的應用可能會對本集團合併財務報告中的報告金額和披露構成重大影
響。但是,在本集團詳細覆核之前可能無法提供有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5
號帶來的影響的合理估計。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租賃生效後,現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租賃將被取代。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引入承
租人會計模型,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期超過
12
個月的租賃(除非租賃資產的價值低,即「小額租賃」)確認資產和負
債。具體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
16
號要求承租人確認一項代表其享有使用相關資產的權利的資產,以及一項代表其
負有支付租賃款義務的負債。相應的,承租人應當確認資產的折舊和負債的利息,將負債支付的現金劃分為本金和利
息並在現金流量表中披露。同時,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以現值進行初始計量。包括不可撤銷的租賃款項及可選擇期
限的租賃款項,可選擇期限的租賃是指承租人有足夠理由確定行使或者不行使選擇權以延長或者終止租賃。此會計處
理明顯不同於現時的國際會計準則第
17
號對經營租賃承租人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