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159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2.
關聯方
(續)
(a)
與中國電信集團及其他關聯方的交易
(續)
(ii)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互相簽訂了設施租賃協定。根據協定,本集團與中國電信互相租用部分場地及其他
設施。租金乃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並參考由地方物價局制定的金額。
(iii)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為設施管理、廣告、會議、物流、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社區服務簽訂提供
經營支援服務協定。另外,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配套電信服務協定。提供予中國電信集團的配
套電信服務包括電信器材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以及若干客戶服務。根據這些協定,本集團及中國電信將按
照下列的定價政策互相提供或接受這些服務:
— 市場價。在具體釐定市場價時,本集團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i)
服務成本;
(ii)
市場中其他服務提供者向
中國電信集團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價格;
(iii)
本集團過往向中國電信集團及獨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
類似服務的價格;
—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本款所稱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
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成本」指雙方經過協商所確定的成本,而「合理利潤」指雙方經一般商業
磋商,經考慮歷史價格、交易規模、有關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供求、勞工成本、當地物價以及經濟發
展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利潤率;
(iv)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了一份協定。根據協定,本集團作為總機構管理各省份、直轄市及自治區
的電信支撐業務資產,包括寧夏、西藏及重組及收購目標業務後由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保留的任何資產(「集
中服務」)。本集團為提供集中服務所產生的總管理費用根據各有關單位的淨資產比例由本集團及中國電信
集團分配。
(v)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物資採購服務框架協定,為其提供電信與非電信物資採購,物資採購仲介服
務,電信物資銷售,投摽管理,技術規格檢查,倉儲、運輸及安裝等服務。根據協定,本集團依以下條款
收取中國電信上述服務費:
— 最高收取合同價值的
1%
為採購進口電信物資的服務費;
— 最高收取合同價值的
3%
為採購本地電信和非電信物資和材料的服務費;
— 市場價。在具體釐定市場價時,本集團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i)
服務成本;
(ii)
市場中其他服務提供者向
中國電信集團或本集團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價格;
(iii)
本集團過往向中國電信集團及獨立第三方提
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價格,或本集團過往自中國電信集團及獨立第三方獲取相同或類似服務的價格;
—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本款所稱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
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成本」指雙方經過協商所確定的成本,而「合理利潤」指雙方經一般商業
磋商,經考慮歷史價格、交易規模、有關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供求、勞工成本、當地物價以及經濟發
展水平等因素後確定的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