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158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42.
關聯方
(續)
(a)
與中國電信集團及其他關聯方的交易
(續)
根據重組安排,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了多份於
2006
年
11
月
16
日生效的協議,該等協定取替了現行由原有
業務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的協定,如註
(i)
,
(ii)
及
(iii)
。此外,本公司並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了一份有關行政管理
的新協議刊載於註
(iv)
內。於
2007
年在本公司收購目標業務後,上述協定已根據
2008
補充協定續展上述協定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於
2009
年
10
月
29
日在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了物資採購服務框架協定刊載於註
(v)
內。
於
2010
年
11
月
9
日,上述協定已根據
2010
年補充協議續展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於
2011
年
11
月
14
日,本公司
宣佈建議上調截至
2011
年及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兩個年度的物資採購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付中國電信集團
的服務收費年度上限分別至人民幣
2,100
百萬元及人民幣
2,600
百萬元。於
2012
年
9
月
20
日,本公司宣佈建議上
調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及本公司應付中國
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分別至人民幣
2,300
百萬元及人民幣
600
萬元,以及物資採購服務框架協議項下
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至人民幣
4,400
百萬元,並訂立補充協議,將各協議的期限延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並上調部分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於
2015
年
9
月
29
日,本公司宣佈建議上調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工程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至人民幣
24,000
百萬元,
以及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付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至人民幣
800
百萬元,並訂立協議,
並將各協議的期限延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並上調部分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
根據該等協議,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i)
工程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
年度上限為人民幣
24,000
百萬元;
(ii)
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
限為人民幣
11,000
百萬元;
(iii)
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及本公司應付中國電
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3,000
百萬元及人民幣
800
百萬元;
(iv)IT
應用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
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及本公司應付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2,300
百萬元及
人民幣
490
百萬元;
(v)
集中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為人民幣
420
百萬
元;
(vi)
物業租賃框架協議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及本公司應付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
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166
百萬元及人民幣
180
百萬元;
(vii)
物資採購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應收中國電信集團的
服務收費及本公司應付中國電信集團的服務收費之年度上限分別為人民幣
5,600
百萬元及人民幣
4,100
百萬元。
將影響本集團的經營業績的主要協議條款概述如下:
(i)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就向中國電信集團提供電信基建的建設、設計和監督及管理服務簽訂協定。另
外,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簽訂信息科技服務協定,向中國電信提供電信網絡支撐服務、軟件硬體開發及
其他科技相關服務。有關服務的價格參照以招標取得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