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 page 73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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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報告書
中國電信集團授予本集團優先提供綜合物流服務的權利,惟獨立第三方給予中國電信集團的條款及條件不得優於本公司就
相同服務所給予者,而本公司已向中國電信承諾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會按遜於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向獨立第三方所給予的條
款向其提供物資採購相關的綜合物流服務。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本集團在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作為一方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均:
1.
由本集團於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
2.
已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及
3.
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進行,條款公平合理,並且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獨立非執行董事進一步確認:
本集團與本集團的關連人士之間已設有交易年度限額的各類持續關連交易均未超過各自年度限額或經修訂的年度限額。
本公司的核數師依據《香港鑒證業務準則》第
3000
號「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並依遁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
《實務說明》第
740
號「關於香港《上市規則》所述持續關連交易的核數師函件」,對本集團的各項持續關連交易執行審核程序
並向董事會匯報:
1.
他們沒有發現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的持續關連交易未經董事會批准;
2.
他們已對持續關連交易執行抽樣檢查,並沒有發現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的關連交易
不是按該等交易的有關協議內所規定價格政策進行;
3.
他們已對持續關連交易執行抽樣檢查,並沒有發現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的持續關連
交易不是按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的有關協議內所列的條款進行;及
4.
他們沒有注意到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已超過二零一五年度上限,該上限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的通函
中披露,並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獲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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