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 page 79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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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報告
股東大會
根據本公司章程,股東大會分為股東週年大會和特別股東大會,股東週年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後六
個月內舉行。股東大會上就每項獨立的事宜個別提出決議案。有關投票程序以及股東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權利的詳情,
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規則的規定載於股東大會通知內。於二零一五年所舉行的股東大會,所有決議皆按照上市規則的規
定以投票方式表決。在二零一五年,除舉行了股東週年大會外,本公司亦召開了兩次特別股東大會。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本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一次特別股東大會在北京以現場方式召開,主要審議及通過了批准孫康敏
先生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及公司章程修訂的議案。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度股東週年大會在北京以現場方式召開,主要審議及通過了有關二零一四
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及股息宣派方案、核數師聘任、董事會報告書、監事會報告書及選舉第四屆董事會成員等議案。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二次特別股東大會在北京以現場方式召開,主要審議及通過了本公司與
控股股東中國電信有關修訂年度上限、續展持續關連交易、建議新年度上限以及建議委任監事會成員等議案。中國電信及
其聯繫人作為關連人士,已就有關關連交易決議案放棄投票權。
上述股東大會的決議案均獲股東批准通過,而有關投票結果已載於本公司及聯交所網站。
股東權利
股東召開股東大會及提出建議的程序
根據本公司章程第
8.24
條,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合計持有在該擬舉行的會議上有表決權的股份
10%
以上(含
10%
)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股東,可以簽署一份或者數
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並闡明會議的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
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或者類別股東會議。前述持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2)
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該要求的股東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
四個月內自行召集會議,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根據本公司章程第
8.6
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5%
以上(含
5%
)的股東,有權以書
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新的提案,本公司應當將提案中屬股東大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列入該次會議的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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